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

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六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廿六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十月三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十月廿一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廿五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英文為 TSAE(Taiwan Society for Anthropology and Ethnology)。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人類學及民族學之研究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之。第四條本會會務如下:

一、推動人類學與民族學學科發展

二、推廣人類學與民族學知識

三、執行會員聯繫工作,並提供國內外資訊交流平台

四、定期舉辦年會或其他學術討論會

五、編行會刊或其他研究專刊

六、促進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及個人之學術交流活動

七、協助或接受委託人類學與民族學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對人類學、民族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 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 會之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團體、機關對人類學、民族學有研究興趣者,由本會會員 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本會一般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七條本會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尊重及協助學會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暫停其會員資格及其相關權利,一經補繳後即可恢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會,執行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織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定為五人。

第九條本會理事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選舉之,並由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設置秘書處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置副秘書長、執行秘書、秘書等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並由當選監事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監事定為一人。第十二條每屆理監事會得推薦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推薦 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名額為應選出名額之至少二倍,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 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就會員名單填寫之。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 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補助及行政管理費等。

二、若本會因故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開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應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