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審查Q&A
1. 為什麼現在要制訂「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
主要有兩點理由。
第一,行政院衛生署於2007年所頒佈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之後所有生物醫學研究都必須經過研究倫理審查(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俗稱IRB)。
而國科會則於2011年底,亦開始鼓勵該年度的人文及社會科學的研究計畫申請案,也嘗試申請研究倫理審查,以為未來正式建立此研究倫理審查機制的先聲。台灣大學,中國醫藥大學、以及成功大學亦在國科會的支持贊助下,成立北、中、南地區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於2011年秋季開始試驗研究倫理審查的機制。本會為保障本會會員之學術利益,以及研究對象與研究參與者的權益,制訂學會倫理規範,可提供相關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利其理解人類學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制訂出符合人類學專業特性的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在未來遭逢倫理糾紛時,可提供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為諮詢、評估的參考。
第二,本會倫理規範的建立,做為會員在從事研究工作面臨倫理選擇時,有所參考或依歸,亦希望人類學者在教授人類學、民族學相關課程時,將倫理的考量納入課程之中。
2. 這份倫理規範是如何制訂出來的?
本會得知國科會即將啟動研究倫理審查機制時,理監事會便於2010年3月5日的理監事會議上,提議並通過成立「人類學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邀請六位本會學者參與籌劃學術研究倫理規範撰寫之工作。
此委員會由黃樹民(社會文化人類學、應用人類學)擔任主席,其餘五位委員(依筆劃序)為余舜德(社會文化人類學)、林淑蓉(社會文化人類學、醫療人類學)、陳叔倬(生物人類學、應用人類學)、臧振華(考古學)、劉紹華(社會文化人類學、醫療人類學)。
委員會成立後,除有系統收集各國,如美、英、德、日等人類學會相關之倫理規範外,也參照其它性質相近學會,如國際民族生物學學會之研究倫理規範,做為討論之依據。此外,為能凝聚會員意見,本會於2010年12月1日於新竹清華大學、2011年1月5日於埔里暨南國際大學、2011年4月22日於花蓮慈濟大學、2011年6月3日於台北台灣大學,分別舉辦四場說明會,向會員說明倫理規範的制訂緣由,並讓會員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以利學會尋求共識。
目前的倫理規範草案經過多次修訂後,已於2011年9月16日理監事會通過。還須經過2011年10月8日的會員大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立。
3. 這份倫理規範與 IRB(研究倫理審查)的關係?
這份倫理規範是屬於專業學會的內部倫理準則,而IRB則是政策要求所有研究者在申請研究計畫時都必須經過的倫理審查程序,兩者有所不同,也沒有正式關聯。不過,學會希望 IRB在審查人類學者的研究計畫案時,或者未來遭逢倫理糾紛時,能參考學會的倫理規範,以尊重學科專業。
4.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甚麼?要怎麼做?
「知情同意」是指研究者在進行研究前,必須讓研究對象清楚知道研究的主題、方法、經費贊助單位、以及未來研究成果可能將以何種形式發表等,並告知被研究者在研究中的基本權利(例如,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研究、以及隨時有權利退出研究等),讓被研究者在清楚狀況的情形下,得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研究。換句話說,秘密研究,是不符合研究倫理的做法。
常見的知情同意形式包括口頭、書面,或社群集體的方式。原則上,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顯示,能夠進入社區並為當地人所接受,亦可能為一種同意形式。研究者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各地知情同意的規範、法律與準則。
5.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對人類學的研究與教學有何助益?
這份倫理規範實際上不具法律約束力,其基本精神是作為準則或指南之用。有鑑於人類學者可能面臨複雜且多元的倫理情境,因此這份倫理規範較為著重高層次的理念與原則,而非在具體或技術的層面上做出明確界定。
制定本會倫理規範,讓會員在從事研究工作面臨倫理選擇時,有所參考或依歸。由於這份規範獲得國科會及大學IRB機構的認可,未來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社會共識係以此份規範做為人類學的專業倫理原則。
再者,這是台灣人類學界首次提出倫理規範,因此這份規範也具備重要的教育意義。為求平衡抽象精神與實務教育雙重目的,在制定規範時,有時在抽象的原則宣示後, 我們會以舉例的方式說明可能的情境。例如,第4.2.1條〈分享原則〉:「人類學者應考慮主動與研究對象分享其研究成果,可能的具體作法包括:提供研究成果之出版品與之分享、考慮在作者身分的安排上予以合理的認可等。」
6. 這份倫理規範符合台灣人類學的特色嗎?
倫理規範原則上應該是專業導向,不分地域。不過,由於台灣人類學與特定研究對象群體(例如,原住民族、漢人社會)有相當長期的研究關係,因此在制定這份倫理規範時,學會也考量台灣人類學的歷史與研究特色傳統上係以原住民及漢人社會為主,因而將其面臨的情境納入條文,例如第4.2.2條〈協助原則〉:「人類學者必須認知到,對研究對象及其社群的義務,並不會隨著田野工作或研究計畫的完成便結束。人類學者應關注其研究對象的福祉與文化傳承的處境,應儘可能協助研究對象取得關於其文化保存的記錄,以利其文化建設。
7. 我怎麼知道這份倫理規範和我有沒有關係?
這份倫理規範是「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的倫理規範」,換言之,規範適用的對象原則上是學會成員。至於不是學會成員的人類學者、或者覺得自己和人類學很接近但不見得受過正式人類學訓練的人,嚴格來說,不受這份規範的限制。
不過,由於這份 規範獲得國科會及大學IRB機構的認可,未來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社會共識係以此份規範做為人類學的專業倫理原則。因此,不論是人類學會或者外界都極可能以這份規範作為判斷所有自認與被視為人類學相關研究的基準。
8. 這份倫理規範與現行法律的關係?
倫理規範是一種專業內規,不得超越法律。所以成員在遵循這份倫理規範的同時,有義務了解與自己研究相關的法律,常見的法條如〈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等。
9. 我是人類學者,但我和其他領域的人共同進行研究計畫,這份倫理規範對我和我的研究夥伴也適用嗎?
原則上,人類學者不論進行何種研究計畫,都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人類學者參與跨學科的合作研究時,應理解人類學與其它學科的專業倫理要求;若不同的專業倫理要求之間有所衝突時,應以其中較高的倫理標準為依據。同樣地,非人類學的研究夥伴應該亦有其應遵守的專業倫理守則。
10. 我是一位人類學專業的學生,是否需 要經過宣示或其他儀式行動,才會與此倫理規範產生契約關係?
你一旦加入「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便自動與此倫理規範產生契約關係。即使你尚未成為學會會員,但由於此份規範是國科會以及大學IRB機構所認可的人類學倫理規範,外界也極可能以此專業倫理來評斷你是否符合人類學的專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