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
2011年9月16日理監事會通過
2011年10月8日會員大會通過
1. 前言
人類學的知識系統跨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人文學科,研究主題涵蓋人類的生物性、社會性及文化性。依照基礎科學研究法可分為生物(體質)人類學、文化人類學、語言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四個分支,若顧及應用科學研究法則包含應用人類學成為第五個分支。人類學研究強調由古至今人類各層面行為的整體觀(holistic view)與跨文化的比較研究觀點(cross-cultur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人類學跨越地理區域,研究不同族群的社會、文化及心理層面,基於對差異的尊重,其比較研究方法的基礎為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及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這些根本的研究觀點,與人類學對於人權的敏感與維護人權的基本精神並列。
台灣人類學已歷經百年的傳承與發展,主要受到1940年代之前日本殖民時期與中國大陸民國時期人類學研究重點的影響,以及之後以美國人類學為主的影響。在研究對象上,係以台灣原住民族、中國少數民族,以及中國和台灣的漢人社會研究為主。海外華人研究可謂漢文化研究的延伸,太平洋其他南島民族的研究可視為台灣原住民族研究的延伸。這些研究主題重點,突顯出台灣人類學在研究對象上的特殊關注。
本學會的使命為積極推廣台灣人類學教育與研究,並藉由出版、公眾教育,及實際應用來傳播人類學知識,提升當代多元文化社會中所有人群的福祉。基於此宗旨,本倫理規範的 重點,是提醒學會的成員與其他人類學愛好者,在生產、傳播,及運用人類學知識時,若面臨國家法律、行政機關約束,或研究對象的倫理訴求等,應遵循的專業準則。有鑒於人類學者面臨的法律、規約、倫理訴求之情形可能相當多元且複雜,因此本倫理規範主要是作為提供人類學者一個思考與遵循的基本依據。個別的人類學者極可能必須依據所處的複雜情境及面臨事務之特性,參考本倫理規範,做出因地因事合宜的專業決定。
人類學強調研究者需通過跨文化的實際參與觀察,親身感受常民生活的特質,以求能建立研究的本土觀點(native's point of view, 或emic viewpoint)。因此,長期的田野調查成為人類學者最基本的訓練,從數月到數年的田野調查期間,蒐集民族誌資料以建構人類學知識。民族誌方法的「田野」,可能包括具體的特定空間或社群範圍、多重地點的特定研究對象,甚至想像的或虛擬的社群。這種長期且全面參與在地社會文化的民族誌田野調查法,整個研究過程必須經過與研究對象之間極為嚴格且互動的倫理檢視方可持續進行。人類學研究者對於倫理的敏感與尊重絕不亞於一般研究倫理審查制式的「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本倫理規範旨在提出民族誌研究中常見的倫理情境,並訂定人類學者在不同情境下的行為準則。
同時,本學會期許台灣的人類學者能深刻了解本倫理規範,並關注與遵守相關的國家法律、行政機關條例;在進行跨學科研究時,應同時了解其它學科的專業倫理規範。為此,國內提供人類學學位的相關系、所及研究單位,亦應將倫理的訓練列入必要課程。
本倫理規範的主要架構分為四個部分,基 本上構成人類學專業生涯中的重要面向:即研究、教學、生產,與應用,簡述如後。一、「研究」:強調研究者與不同關係人(研究對象、研究贊助者、同行)的責任與分際。二、「教育與推廣」:強調人類學者在傳遞與推廣人類學知識時的責任。三、「知識生產與分享」:強調人類學在生產研究成果時與不同關係人(科學社群、研究對象、研究助理)的責任。四、「應用與社會參與」:強調人類學者在接受委聘進行應用型計畫與實踐知識時,應謹守的責任與倫理分際。
2. 研究
2.1對研究對象的責任
人類學者對研究對象(含人、動物及環境)負有維護專業倫理的義務與責任。從事研究時,需注意若於倫理上退讓,可能危害研究對象。追求新知是人類學研究的目的之一,但倫理義務必須置於追求新知之上。此首要義務與其它責任(例如,符合贊助者的要求)相牴觸時,人類學者應依據此首要義務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研究。
2.1.1保護原則
人類學者應致力於保護任何研究對象於生理、社會及心理上的福祉,並尊重其權利、利益、尊嚴及隱私。在進行研究時,應盡力評估研究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並應致力避免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不能因為研究對象的同意便豁免此一倫理思考的義務。若研究對象的上述權益無法獲得完全的保障,人類學者應事先斟酌是否進行此項研究。
人類學者亦應留意避免研究造成對於個人或社區的過度侵擾。例如,獲得在地社群的協助而得以在田野調查實習地點進行教學、持續拜訪著名的報導人、或參觀特定地點(例如,災區)時, 應留意一些例行的研究方法可能造成研究對象心理上的不適感或受到侵犯。人類學者應避免研究導致研究對象感受上受到傷害的可能性。
2.1.2知情同意原則
以人為研究對象的人類學研究必須確保當事人對於研究知情,並獲得其同意。人類學者應將研究性質、動機與目標,以及資金來源,告知研究對象。人類學對於當事人的知情同意,不限於簽署制式「知情同意書」,而是更為強調動態且持續不斷的溝通過程。此過程隨著研究進行展開,隨時可能需要調整,並藉由不斷與研究對象的對話及協商來達成。因此,人類學研究應視計畫的性質,除了符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的最基本規範外(例如,與原住民族研究相關之法律),應追求最為適情合理的知情同意執行方法。常見的知情同意形式包括口頭、書面,或社群集體的方式。原則上,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顯示,能夠進入社區並為當地人所接受,亦可能為一種同意形式。研究者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各地知情同意的規範、法律與準則。
2.1.3尊重隱私原則
人類學者應保障研究對象維持匿名、隱私與機密的權利。具體作為包括遵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主動詢問研究對象對於匿名、隱私、與機密的需求。尤其當研究對象為具有敏感行為或身分者、受污名歧視者,或邊緣人群時,人類學者應盡可能地設想研究對象之機密與匿名遭受威脅的可能因素與後果,並嘗試設計預防之措施。在研究過程中,應考量記錄某些訊息是否為必要或適當,並應以符合保密原則的方式儲存資料及保全。處理田野紀錄或書面資料時,為求保護隱私,必要時,應針對研究對象的身分、研究地點採用合理的去連結方式(例如,拿掉識別、使用假名等)。當受訪者提出要求時,人類學者有義務告知與之相關的記錄筆記,並接受其撤回或增補言論的要求。在公開與傳播研究成果前,應考慮告知或諮詢研究對象,以確保研究對象的權益。
2.1.4互惠與回饋原則
人類學者應體認研究對象對於研究之貢獻。對於報導人、翻譯或研究對象,不應有剝削之情事,應對他們所提供的協助與貢獻給予認可及合理回饋。人類學者必須體認到個人可能從研究中獲利,因此必須避免濫用研究所牽涉之人員、群體、生物、文化及環境資源。人類學者必須認知自己受惠於其所研究的社會,所以有義務與所有研究對象建立合理互惠的關係。具體的作法包括:遵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例如,《著作權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等);若研究成果可能產生實質利益,人類學者應於研究前設想與研究對象及研究參與者利益均享的設計。
2.2與研究贊助者的關係與責任
人類學者應於研究前,澄清研究者與研究贊助者(包括提供經費或其它形式的贊助)之間的相對角色、權利及義務。人類學者應以研究對象的福祉作為專業倫理的優先考量因素。若研究贊助者的利益有違此一專業倫理原則,人類學者不應對其贊助的研究做出承諾。
2.2.1研究獨立原則
人類學者應認知到,研究贊助者的目標可能與研究對象的權利有所衝突。人類學者應將研究性質、研究動機與目標,以及研究資金來源,誠 實地告知與研究有關的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研究的經費或計畫贊助人、研究對象、研究合作者等。人類學者應尋求研究贊助者對研究專業與資料完整性的尊重,並於簽約或開始進行研究前,協商雙方對於研究進行的設計主導權,以及成果的所有與使用權的歸屬。
人類學者進行跨國研究時,應尋求保障,俾使他們毋需在學術的專業倫理上有所退讓,以作為獲得研究許可或經費的條件。人類學者不應利用研究者身份之便,掩護其從事秘密研究或活動。
2.3對同行的責任
人類學者負有維護人類學門良好名聲的責任,並應設法與同行共享研究機會、資料與結果。若與同行在同一地點進行研究,雙方應溝通協商,避免產生衝突或造成研究對象被過度侵擾。進行跨國研究時,必須考量當地學者的利益及合作的公平性。人類學者參與跨學科的合作研究時,應理解人類學與其它學科的專業倫理要求;若不同的專業倫理要求之間有所衝突時,應以其中較高的倫理標準為依據。
3. 教育與推廣
投身於教育、推廣、或其他相關場域的人類學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律及倫理規範,並負有傳遞及推廣相關研究倫理規範的責任與義務。在教學機構中,人類學者應講授本研究倫理規範,使學生理解人類學專業倫理的重要性。在從事推廣教育及活動時,人類學者應宣導多元文化價值、專業研究倫理、與人類學者的社會責任,以增進社會大眾對人類學的理解。人類學者應謹記,所有研究皆有賴社會大眾賦予的信任,因此應維護大眾對於人類學公共形象的信任。
3.1尊重差異與平等
除講授人類學專業倫理規範外,人類學教學應同時注重一般倫理規範,避免在教育場域中基於各種因素所造成的歧視,例如,性別、種族、年齡、婚姻狀態、社會階級、政治理念、殘疾、宗教信仰、國籍、族群背景、性傾向,或其它與學術表現無關之標準。
3.2對師生分際保持敏感
人類學教師應特別注意,師生之間的不當關係會導致權力濫用與嚴重的利益衝突。教師應避免與其負責教導或提供專業訓練之學生,有任何性、借貸,或其它不合宜行為方面之關連。在田野教學中,與學生有緊密接觸時,應保持高度的敏感度。
3.3重視師生權利義務
人類學者對共同撰寫論文之學生應給予適當的認可,對其參與相關的學術研究活動時,應給予適當而公平的酬勞補貼。
4. 知識生產與分享
人類學者應以提升人類學知識為職志,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正確生產並傳播人類學知識,並積極維護所有人類學知識廣泛傳播與使用的空間。
4.1對學術社群的責任
4.1.1研究成果公開原則
人類學者有義務向學術社群公開及傳佈其研究成果。在評估過公開或傳播不致於造成對研究對象的傷害後,應盡力確保田野調查資料與研究成果能夠為後繼研究者使用。研究者僅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得以在某一段時期內不公開或不傳播其研究成果。
4.1.2誠實與 正直原則
人類學者應重視在專業道德上的嚴謹與一致性,包括同時參照一般性倫理原則與本倫理規範,傳遞正確的人類學知識,不得欺瞞、剽竊、竄改、偽造,或扭曲研究資料或成果,不得企圖掩飾研究過程中的不當行為等。若評估研究成果可能影響公共政策或民意時,必須小心說明研究發現,並關注與監督研究成果能被正確詮釋。
4.1.3機會均等原則
人類學者不得阻撓他人的學術研究,應盡其所能讓其他的研究者得以進入同樣的田野地點或研究題材,享有同樣的田野調查研究機會。
4.1.4公共性原則
人類學者應保持對研究倫理的敏感度。在遭遇倫理的困境時,應考慮將之視為公共議題,提出討論,以利人類學者交流意見,達成共識。
4.2對研究對象的道德義務
4.2.1分享原則
人類學者應盡可能讓研究對象得以參與研究的規劃與執行,並與之共享研究資料。在公開與傳佈研究成果前,人類學者應考慮告知或諮詢研究對象,以確保研究對象的權益。人類學者應考慮主動與研究對象分享其研究成果,可能的具體作法包括:提供研究成果之出版品與之分享、考慮在作者身分的安排上予以合理的認可等。
4.2.2協助原則
人類學者必須認知到,對研究對象及其社群的義務,並不會隨著田野工作或研究計畫的完成便結束。人類學者應關注其研究對象的福祉與文化傳承的處境,應盡可能協助研究對象取得關於 其文化保存的紀錄,以利其文化建設。
4.3對研究助理的道德義務
人類學者對於研究助理應秉持告知研究倫理的責任,應秉持誠實的原則對其履行符合法律規範的勞雇關係。發表研究成果時,應合理考慮研究助理的貢獻,在作者身分的安排上,給予適當的位置,或合理地公告其貢獻。
5. 應用與社會參與
人類學者應用人類學知識服務於社會時,應秉持人類學專業倫理及公平正直原則行事,應努力符合良好公民或主客關係上的各種行為準則,以提升社會發展為職志。人類學者對於相關公眾議題與公共政策,應考慮盡其所知坦率直言,而非知情不報或蓄意誤導。人類學者應留意在倫理議題上退讓可能帶來的危害。人類學者有義務在面臨倫理挑戰時,積極思考與抉擇,並認知到不論是主動促進公私部門的行動,或者不採取任何作為,甚至採取不合作等立場,都應符合專業倫理。
5.1對於文物的責任
人類學者在研究過程中所蒐集的文物或影音資料,不得用於私人圖利,亦不得以個人私藏為主要目的。研究完成後,應考慮將珍貴的文物或影音資料交付相關群體或公共機構,以利後續研究者使用或公眾觀賞,並應尊重田野所在地相關法律的規範與處置要求。
5.2與研究委託人的關係
人類學者進行委託計畫案時,應釐清與經費贊助者之間的關係,不應屈服或討好經費贊助者,而更改合宜的執行方向、方法與結果。經費贊助者若提出可能公然或默然違反人類學專業倫理的要求,人類學者應拒絕做出承諾。人類學者進行調查研究、方案設計、以及實際執行期間,都應開誠佈公,不應替任何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商業單位等各種形式的經費贊助者進行秘密性研究與秘密執行應用方案。
5.3與研究對象的關係
人類學者在設計應用方案並實際執行時,應對研究對象解釋其目的與方法,追蹤涉及個人與群體受研究影響的情形,評估各種不利於研究對象的風險,並預先設計可能的解決之道。
後記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為因應行政院衛生署於2007年所頒佈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保障本會會員之學術利益,以及研究對象與研究參與者的權益,於2010年3月5日學會理監事會議上,提議並通過成立「人類學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邀請六位本會學者參與籌劃學術研究倫理規範撰寫之工作。此委員會由黃樹民(社會文化人類學、應用人類學)擔任主席,其餘五位委員(依筆劃序)為余舜德(社會文化人類學)、林淑蓉(社會文化人類學、醫療人類學)、陳叔倬(生物人類學、應用人類學)、臧振華(考古學)、劉紹華(社會文化人類學、醫療人類學)。
委員會成立後,除有系統收集各國,如美、英、德、日等人類學會相關之倫理規範外,也參照其它性質相近學會,如國際民族生物學學會之研究倫理規範,做為討論之依據。此外,為能凝聚會員意見,本會於2010年12月1日於新竹清華大學、2011年1月5日於埔里暨南國際大學、2011年4月22日於花蓮慈濟大學、2011年6月3日於台北台灣大 學,分別舉辦四場說明會,以期向會員說明倫理規範的制訂緣由,並讓會員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以利學會尋求共識。
本會倫理規範的建立,主要做為會員在從事研究工作面臨倫理選擇時,有所參考或依歸,亦希望人類學者在教授人類學、民族學相關課程時,將倫理的考量納入課程之中。本倫理規範雖然不具法定約束力,但可提供相關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利其理解人類學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制訂出符合人類學專業特性的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在未來遭逢倫理糾紛時,可提供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為諮詢、評估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