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向作為典範
轉向作為典範
容邵武|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典範危機
我在1990年代初期在台灣的碩士班開始正式的人類學訓練,弔詭的是我當時卻是從對人類學批判(如果不是推翻的話)開始建構我對這個學科的了解,時因由21世紀現在的角度來看已經是古典的(如果不是過時的話)「再現危機」(crisis of representation)學派,於1980年代中期強烈挑戰人類學傳統的民族誌技藝,在跨國知識傳遞的時間差之下(或說是學術中心和邊陲的關係),正好進入到1990年代我學步的課堂教材裡。當然,人類學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從不缺乏典範改變的危機,如同EricWolf所說人類學擅長殺掉典範(slaying paradigms),究其箇中原因最簡單地其實就像人類學家在研究室走廊相遇時的閒談會說的話語「我的田野地可不是如此如此…」;然而,這一批以James Clifford、George Marcus、Michael Fischer為代表的著作,夾在殖民遺產、女性主義的批評之中,直接將人類學知識累積的重要工具——民族誌,當成是小說般創作的文本,人類學家如同小說作者般是一個能講話的主體,經由各種文字書寫的技巧,例如隱喻、比喻、情節等,營造出民族誌現場,將無時間性、異國情調的theother,當作是無法發話的論述客體。這波「再現危機」的作品直指人類學知識建構的能與不能,頗符合1970年代以降人文社會學科的後現代、後結構主義的「語言轉向」,基本上其質問存在於文本中的政治權力關係,比方說殖民者(或代換成男性)以語言限定並含納了被殖民者的再現,因此它們對語 言的考察企圖打破作者全知權威的壟斷,讓多重的聲音相互呈現。
轉向語言
這段歷程讓我完成了一篇沒有做田野、純作文本分析的碩士論文。在生硬吞下「人類學作為文化批判的技巧」之後,即使「再現危機」作品對我最大的提領是正視語言的性質,因為「再現危機」的批評之下隨之所產生的例如新民族誌書寫,在試圖超越民族誌的客觀、保持距離的科學寫作之後依然無法迴避在所謂的「後東方論」(post-Orientalist)時期,他者文化如何書寫的問題。但是,我在美國的博士班學習馬上就要面臨論文題目的危機,也就是我得迅速回到「研究」的狀況,而不只是文本的後設分析。我想到大學時期法律系的訓練,法律是一個和語言高度相關的學科,其源起於西方發展出來的政治與社會思想,比方說,政治是管理眾「人」的事這個基本定義,從Hobbes以降的古典自由主義都主張政治的共同體或者說政治契約是建立在人們在自己利益跟集體利益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這個政治共同體是由人組成,而且是人可以聽得懂的方式去溝通、去協商的結果。所以這個傳統政治主體的image除了是人之外,更關鍵的是「什麼樣的人?」至少理想狀態是具備互相溝通、理性言說、主張自己利益的主體。當代民事法律最普遍的概念之一就是「不告不理」,個人如果都不想要也不主張自己的權利的話,法院自然也不會多做什麼事。另一方面,法庭裡雙方用語言、論述,希望正義女神帶來正義。這個過程強調the best argument wins,在溝通、協商、辯論過程裡,人們要證明自己的聲音是值得被聽到的,然後人們也要信服、接受最真實、最有道理的論述(無論它如何短暫,在更好的論述出現之前)。所以由於以往的政治法律公共領域的成員都是男性,男性的論述於是被習慣認為是理性的溝通語言。即使「理性」的語言也在劃分類型,結果就是其疆界之外的聲音,要不就是不被聽見,要不就只是個noise,如同政治哲學家Jacques Rancière所言。如此說來,法律的運作離不開語言,那我之前二個學習階段對法律和語言的興趣似乎可以結合起來?
我的確這麼往前走。博士論文便試圖以法律人類學的取徑研究台中東勢地區人民靈活使用法律所涵括的抽象權利,加上文化性的詮釋,重新界定現代性價值,創造公共論述。只是,1999年9月21日搖撼全台的「集集大地震」對東勢地區造成摧毀性的改變,我的博士論文也有不少的轉向,但基本上還是以法律人類學的命題作為基礎。等到我在台灣的教研機構找到工作之後,我向國科會提出一系列的專題研究計畫,現在回頭看,那些計畫在開頭摘述自己之前的相關研究過程時,我總是如此開始:「筆者的主要研究領域可稱之為法律的人類學研究,人類學與法律長久以來從彼此的合作中互相受益,這點很清楚的反映在早期人類學的發展之中。不但人類學的先驅人物,像是Sir Henry Maine和Lewis Morgan最初都是接受法律訓練的,而且人類學家和法律學者發展出相似的興趣,亦即探討社會制度一般性的演化,特別是法律制度的演化。A.R. Radcliffe-Brown的社會結構概念,強調法律和如法律的準則,也從不同的方向影響了下一代的人類學」。在這個想法下,我逐步完成我所謂的「地方正義研究」三部曲。首先是,對「鄉鎮調解委員會」進行研究,我看到爭端的調處揭露了聲請人將自己日常生活經驗轉換成法律語彙的程度,在這個地方文化與國家法律混合的場域,我觀察到各種人情義理的語言交織在法律程序的架構之中。其次,我針對921大地震之後埔里鎮一個重建非常成功的「桃米社區」作深入的研究,我的結論是:一般認為社區總體營造的提出與實踐,可以從地方逐漸萌發出如同Habermas所描述的現代溝通公共領域,我卻認為我們應該找出不同的語言來描述我們看到的是甚麼公共行動、居民參與的是甚麼公共空間。桃米的公共溝通互動方式是建立在熟悉的元素上,因而提供了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等不同規模社會空間連接的方式。最後,我持續在921地震的震央南投縣國姓鄉南港村的九份二山研究。我當時著力蒐集各種有關地震的敘事(narrative),特別注意敘事裡所呈現出有關正義(justice)的議題,敘事敘說充滿了各式各樣的情感,都代表了個人對他/她所處的社群的(不)作為的評價,隱含了他/她對於對/錯、正義/不正義的道德情感。以人類學家Kirsten Hastrup的話來形容,語言敘事其實是「一個劃分對錯的動作」,一個要求在責任系統裡佔有位置的動作;而當代劃分責任的強大系統莫過於法律制度,即使晚近各個轉型政體所成立的各式「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追究各方責任之前,莫不以尋找過往加害者與被害者敘事、證詞為首要之務。
無論如何,法律人類學的主流典範可以用Marcel Mauss在一篇有名的文章“A Category of the Human Mind: The Notion of Self”的分析來摘述,Mauss在跨文化比較描述西方早期從希臘、羅馬到基督教以及其他非西方文化包括古代中國關於自我概念的發展之後,總結說道西方人(而且只有西方人)成功的在一個單一的社會整體裡結合二種特質——負責任的人和具有內在感情的自我。前者發展出法律的人格(person),逐漸再加上道德的意涵,演變為有意識、獨立、自主、自由的個人,後者發展出心理學上的自我,擁有不可分割、完整的感覺,內在獨特個體性(individuality)的顯現,經由聲音,經由對話,發展出負責任的人和具有內在感情的自我。不管後來的法律人類學對於Mauss此項結論採取如何立場,大致上都認同其中對於西方社會的道德和法律發展的描述,由此進一步開展對於個別社會法律文化的比較,或是回過頭來針對西方法律的批判。總之,法律、語言、主體等相生相成的某種進化觀一直是討論現代法律的不言自明的假設。我稍後的著作也停留在由各式各樣的論述中分析有關的法律人類學問題,比方說在「死刑存廢」議題中,我主張傳遞地方的法律知識來形塑死刑存廢的公共討論;又或是我討論治理性(governmentality)時,將政府計畫視為一個語言事件,也就是計畫投射一個未來的許諾,藉著許諾開展人們的連接,進而行動。這樣的序列與內容就如同一個語言行為,有說話者、受話者、指涉的內容。
轉向物
前文所言,現代社會的想像建基在具有溝通能力的人,但於此同時我其實也注意到「物」的地位。一開始也是緣於對法律的探討。近代西方法律可以說是建立在對「人」和「物」的二大分類基礎之上,於是「身分法」和「財產法」成為法律最基本的領域。其原因一方面可說是西方思潮「唯心」與「唯物」對立的結果。另一方面,近代西方社會的構成是建立在個人對財貨取得,人們之所以要讓渡某些個人利益給集體的原因就在於,集體契約所表現實體國家、法律會擔保「人」們追求並保持這近乎「天賦人權」的財產權。然而,直到2013年我參與科技部人文司「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補助暨南大學有關社區經濟計畫後,才開始直面對「物」的研究,雖然那仍是迂迴籠統的進程。不同於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模式是勞動者和其勞動產品分離,「社區經濟」裡人們交換買賣物件,不只是為了實用,同時也產生社群,鍛造出永續的社會關係。這樣的研究可以探討西方文化特殊的對「人」和「物」分類的法律系統嗎?另一方面,這種「人」和「物」的混合與重組能夠改變法律與政治組織嗎?我繼續探索著。
然而,民主和民生、環境持續惡化,有人提到說,在新自由主義底下,我們似乎進入到所謂的「Post-political」,也就是說政治退位,現在最大的共識就是把生活、經濟搞好。但是代議政治的疲乏既不能解決貧富差距的擴大,又讓基本教義狂熱的右派主導政治議程,更不用提地球生態資源不再能夠承擔我們現在的生活方式,各種災難接踵而至。可以說左派也在反省他們這種失語的狀況,沒有辦法提出一個令人可以行動、或者是可以讓人覺得有前景的一些方案,Latour很早就指出「批判」失去了動能,人們必須從對事實的關注(matters of fact),轉而關注事物(matters of concern);有些作者建議我們要發展出處於世界的倫理(Worldly Ethics),入手點就是從照 顧、培育人們身邊的物件開始,things should be different;甚至有些理論家更直接了當地說,人們對日常世界人與非人的照顧,就是在反省甚至挑戰主流哈伯馬斯式(Habermasian)的言說、溝通、論述的政治、民主理論。這些社會現狀和理論發展讓我轉向物,而不只是語言中心(logo-centrism)的觀察世界。
殺掉典範,或是和世界轉向的典範
怎麼樣把物帶進到世界觀來呢?首先,我們先要重省人是唯一能夠思考主體的看法,以及只用抽象的本質去定義人。事實上,人不是處於單一、不變、清楚的存在情境,總是處於關係叢結裡,這其中有人與非人,其實是非人在促使(force)人們思考,導致(cause)人們行動。Dona Haraway一篇很有名的文章在講她跟寵物狗的互動,這個互動要怎麼樣去判別或者去理解它們到底有沒有成功呢?是要看人有沒有變成物、物有沒有變成人?Haraway不是在問這個問題,也就是說,那既不是理解的問題,也不是傳統人類學說的移情式的瞭解(empathy),甚至更不是變成他者(becoming native)。Haraway跟她的寵物狗在某些場合中動作能夠合拍,結合出一個可以行動的聯盟,於此當下,沒有發言人(spokesperson),Haraway沒有幫狗發言,沒有思考的主體跟一個被動的客體。這個聯盟裡面,行動體(Haraway跟她的寵物狗)必須關照(pay attention to)、照顧(care)週遭的世界,包括自己,他人以及環境。
以我持續進行國姓鄉南港村的九份二山研究為例,我目前開始從「物」的立場重新觀看921地震這個事件。比方說,地震之後成立九份二山地震園區企圖要打造成教育園區,就像是人定勝「天」般地描述著即使是地震這個龐大的災難也可 以被掌握。但是,地震園區的種種樣貌,那個客觀政策設計者所規劃的事物,常常超出了原先的規劃,人們總是被人與非人的力量推動,這二十多年來地震園區經歷了很多意義的變化:是否要開發其中其中觀光的潛力(回應社區)、是否要打造地貌地形教育的潛力(回應大社會)、是否要保存及復育原生或新到的物種(回應地球)。總之,科學家、政府官員,甚至社區民眾想要九份二山地震園區具有這個或那個功能,它就發生這個或那個的結果,那是非常人類中心的看法。在眾多的人與非人的關係裡,行動體思考、組構、行動。
尋找多聲的意義可以讓我們對未來的法律有多一點想像。近年來關於所謂的自然權(Rights of Nature),廣義的含括環境權、動植物權,以及新興科技發展下例如人工智能與人工語言等等,陸續躍上檯面。我在最新討論法律和語言的一篇文章提到,因為人類無法理解其他物種的聲音,法律體系是否要設立代表人如同法人制度一樣代表動植物發言,將構成新時代的課題,也就是長久以來的人類語言表述方式必須被重省。另一方面,我也開始著眼921地震發生以來我原本較少注意政府與學界各種科學技術的生態防洪、防災措施、計畫、設備在地方建立的歷史脈絡,以及多年來實踐的過程與效果。這些以往只是被我視為工具、客體(objects),但是它們卻在在充滿歷史、美學、政治上的意涵。我也將著重動植物、地形、地貌等和村民、科技物的交織,產生了甚麼,改變了甚麼。這個過程將充滿不確定性,但是當人們不再只能用過往的典範安居世界、認識世界,人們得換個方式,試著連接與感知世界,這幾乎變成了是一個義務,和世界一起轉向的義務。
如此,Wolf所說的人類學殺掉典範這個動作,也許就不是人類學家偶一為之的B面人生,反而是串流,一個時時照顧、關注世界的知識,以及倫理活動。